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3號
原 告 喜威世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岳霖
原告與被告勝貫有限公司間清償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伍拾壹萬捌仟肆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陸佰貳
拾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壹
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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