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85號
SLDV,105,補,385,2016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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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85號
原   告 林銘祺 
      温茹芳 
被   告 官國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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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