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74號
SLDV,105,補,374,2016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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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   告 陳怡文 
      薛盛謙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被   告 林木  
      陳林碧 
      林倉海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德村 
被   告 郭林壽清
      施金鳳 
      施順隱 
      林聰明 
      林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柒佰零叁萬貳仟肆佰肆拾陸
元【計算式:71.98 《平方公尺》《即系爭土地面積》×97,700
《元/平方公尺》《即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7,03
2,4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陸佰玖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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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