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 告 陳怡文
薛盛謙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被 告 林木
陳林碧
林倉海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德村
被 告 郭林壽清
施金鳳
施順隱
林聰明
林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柒佰零叁萬貳仟肆佰肆拾陸
元【計算式:71.98 《平方公尺》《即系爭土地面積》×97,700
《元/平方公尺》《即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7,03
2,4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陸佰玖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