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69號
SLDV,105,補,369,2016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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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69號                                                      
原   告 元大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豪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
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壹萬零肆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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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