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68號
SLDV,105,聲,68,2016042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即
原告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詹貴與被告詹陳甘等間就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
第594 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三年度重訴字第五九四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一百零五年三月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詳細聽聞證人張炳輝於前揭期日之證言 內容,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三、查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594 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尚未審結;聲請人為該事件原告之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於105 年4 月6 日(詳聲請狀之收狀 戳)聲請交付系爭訴訟事件如主文第1 項所示各該期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並未逾首揭法條規定之法定期間;聲請人復已 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確認證人張炳輝證述內容,以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 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