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57號
SLDV,105,聲,57,2016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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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黑保保、卡欺他、史賓塞和吞那公司(Highberger
      ,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eish
聲 請 人 謝諒獲 
聲 請 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慈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261 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 者,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 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 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 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 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 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 為證人或鑑定人者,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 裁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 條所定應自行迴避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應自行迴避事由 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 法官迴避;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不得 依前項第2 款聲請法官迴避,但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 在後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33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 項及第2 項、第284 條規定 ,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聲請法 官迴避之原因及迴避原因發生或知悉在聲請人就訴訟為聲明 、陳述後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3 日內釋明之,並得提 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其未據釋明者,法院無庸命補正,當 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凡被列為被告者,請堅持自行迴避,請不要 撒嬌等語,並提出「民事⑴請開庭、續行訴訟、訴之變更追 加、迴避及其他聲請狀」、「民事⑵準備及追認,請開庭、 續行訴訟、迴避及其他聲請狀」。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1 月18日、同年2 月18日分別提 出「民事⑴請開庭、續行訴訟、訴之變更追加、迴避及其他



聲請狀」、「民事⑵準備及追認,請開庭、續行訴訟、迴避 及其他聲請狀」,具狀聲請承審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261 號 事件之法官迴避,惟未據其釋明聲請迴避之原因及迴避原因 發生或知悉在聲請人就訴訟為聲明、陳述後之事實,亦無提 出可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迄今已逾3 日以上,均未見補 正,致本院無從認定承審法官有無法定應迴避事由,抑是執 行職務有無偏頗之虞暨迴避原因是否發生或知悉在聲請人就 訴訟為聲明、陳述後等情,則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 所為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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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黑保保、卡欺他、史賓塞和吞那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