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
債 務 人 鄒和叡即鄒世郎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1.提出103 年2 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2.提出債務人104 年度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自103 年2 月 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 貼、補助及金額。
3.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其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4.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應受扶養人鄒武松、鄒吳麵 、鄒宜芳、鄒采伶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 貼、敬老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 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5.提出現居住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所有權人與債務人之 關係,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 員收入證明,及104 年度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 (向繳費單位申請)。
6.債務人配偶許淑媛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3 、 104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說明其 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應受扶養人鄒宜芳、鄒采伶之扶養費,及其 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7.應受扶養人鄒武松、鄒吳麵、鄒宜芳、鄒采伶103 、104 年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8.提出應受扶養人鄒武松、鄒吳麵之家族系統表,所有扶養義務 人104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說明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 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9.提出每月支出健保費2,247元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