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62號
SLDV,105,司拍,62,2016040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陳哲彥 
相 對 人 許志銓 
債 務 人 瑞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即信託 人     
法定代理人 蔡瑞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 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 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 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 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 號判例參照)。又對 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 、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瑞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即原設定之 義務人)於民國(下同)104 年10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 新臺幣(下同)6,0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 定期日為134 年年10月2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4 年10月29日登記在案;債務人則於 105 年1 月4 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許志銓
三、嗣債務人瑞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104 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 借款5,000 萬元,其約定期限、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 明於放款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經聲請人定 合理期間依約定書第12條方式通知或催告債務人時,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債務 人瑞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自104 年10月27日起即未依約付息 ,迭經聲請人催討均無效果,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 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 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放款借款、其他約定事項、約定



書、催告通知及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 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 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