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153號
SLDV,105,司拍,153,2016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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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王則良 
相 對 人 莊麗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2 年6 月7 日向伊 借款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4 年6 月6 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150 萬 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 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借款契約書等影本 及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 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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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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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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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北市│汐止區 │鵠鵠崙 │小坑 │206 │旱│4850 │1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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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