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3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學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學禮於民國94年4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
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89625元整及自
民國099年0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遲延利息。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8962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利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
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務資料、約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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