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356號
SLDV,105,司促,5356,2016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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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3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學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學禮於民國94年4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
  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89625元整及自
  民國099年0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遲延利息。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8962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利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
  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務資料、約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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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