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3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尹耀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永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蕙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肆佰壹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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