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3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湘博即張炳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劉芳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零叁萬壹仟壹佰肆拾
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日依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五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張湘博即張炳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
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日依千分之
一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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