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322號
SLDV,105,司促,5322,2016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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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3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湘博即張炳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劉芳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零叁萬壹仟壹佰肆拾
  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日依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五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張湘博即張炳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
  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日依千分之
  一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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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