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2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文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老農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玖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其餘支票號碼TA1653611 票款請求之聲請,發票人為
張景雄,而非相對人,是該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九、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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