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1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龔允進即龔麗美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秀子即龔麗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伍佰柒拾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玖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
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百分之二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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