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162號
SLDV,105,司促,5162,2016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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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1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龔允進即龔麗美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秀子即龔麗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伍佰柒拾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玖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
  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百分之二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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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