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1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昱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海韻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符阿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晨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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