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109號
SLDV,105,司促,5109,2016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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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1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貳佰玖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壹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
  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
  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
  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
  期數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捌佰陸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
  二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三.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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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