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0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廖毓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巨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芭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昭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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