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0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章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柒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肆拾玖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章哲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
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
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2649元,專案補償款35330
元,共計新臺幣57979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
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
德便。
二、釋明文件將另行紙本寄送。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暫先檢附電信服務費收據,專案補償
款繳款單因系統只能夾一個檔案,故將另行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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