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033號
SLDV,105,司促,5033,2016042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0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雄天母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漢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富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