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971號
SLDV,105,司促,4971,2016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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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9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貞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零玖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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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