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930號
SLDV,105,司促,4930,2016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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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9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莊正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廣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壹佰貳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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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