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848號
SLDV,105,司促,4848,2016042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8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玉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叁仟肆佰壹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