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6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松宏即葉松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貳佰壹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萬零貳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
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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