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516號
SLDV,105,司促,4516,2016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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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5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友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伍拾肆元及上開利息
  總額之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四.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肆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柒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柒拾伍元
  及上開利息總額之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肆佰柒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須給付新
  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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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