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4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潘俐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吳瑞珍即黃華鑑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奕瑄即黃華鑑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文鍾即黃華鑑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文杰即黃華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黃華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捌仟柒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
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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