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418號
SLDV,105,司促,4418,2016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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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4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曼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貳佰叁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叁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
  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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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