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342號
SLDV,105,司促,4342,2016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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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3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運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玖萬零柒佰捌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佰萬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七○四計算之利息,暨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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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