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313號
SLDV,105,司促,4313,2016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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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3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左蘭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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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