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217號
SLDV,105,司促,4217,2016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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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2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昭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肆仟捌佰伍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421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蕭昭財 431│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34844│0000000000│03月 19日  │      │       │
│  │元  │374    │起     │      │       │
├──┼───┼─────┼──────┼──────┼───────┤
│ 002│新臺幣│蕭昭財 456│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46662 │0000000000│03月 19日  │      │       │
│  │元  │385    │起     │      │       │
├──┼───┼─────┼──────┼──────┼───────┤
│ 004│新臺幣│蕭昭財 46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
│  │92642 │0000000000│03月 19日  │      │九九     │
│  │元  │407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蕭昭財於民國104年4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1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3月1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2
  084元及費用194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蕭昭財於民國104年7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3月1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1873元及費用148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蕭昭財於民國104年4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
  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3月1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84元及費用3242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
  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
  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
  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
  延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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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