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05年度,5號
SLDV,105,司他,5,2016041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他字第5號
原   告 鄭皓剛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
被   告 遠昇科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允澤 
訴訟代理人 許家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
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柒拾柒元。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 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 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起訴(本院104 年 度勞訴字第31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 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事件經本院104 年度勞訴字 第3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45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154元,原告 已繳納其中二分之一,是原告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2萬2,577 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1/1頁


參考資料
遠昇科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