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5年度,15號
SLDV,105,司,15,2016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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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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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