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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