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72號
SLDV,104,重訴,72,2016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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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後港墘福德宮萬善堂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明貴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楊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
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貳仟叁佰玖拾伍萬肆仟玖佰肆拾元(計算式如附表所
示),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貳佰柒拾貳元,上訴人僅
繳納新臺幣叁仟元,尚欠新臺幣叁拾叁萬壹仟貳佰柒拾貳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蘭芬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臺北市○○區○○段○○段000 號地號:
243,000 元(本件上訴人起訴時即103 年土地公告現值)×
98.58 平方公尺(原判決附圖所示占用面積)=23,954,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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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