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67號
SLDV,104,重訴,67,2016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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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7號
原   告 陳志禮 
      陳志豪 
      陳芳琪 
      陳志典 
      陳志承 
      陳富雄 
      陳正本 
      陳正宗(A)
      陳寶林 
      陳寶樹 
      陳錫麟 
      陳勳榮 
      陳勳輝 
      陳明雄 
      陳明仁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鵬 
追加原告  陳泓文 
      陳正宗(B)  
前上18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兼陳志鵬複代理人)
      許朝昇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文廷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陳綿隆號
法定代理人(即管理人) 
      陳維甸 
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於10日內再說明下列事項:
㈠、如兩造手上印行之刊物書冊內之祖譜內容大致相彷且為真, 則各自主張系爭公業設立人為何人(設若渡臺為第十五世) 、各為第幾世代及各設立人間之關聯為何(依據為何)?㈡、祀產土地部分:倘依另案(103 年度重訴字第7 號)曾由另 案原告提供一碩士論文提及研究考據中,曾見其為文表示有 陳天章所提供之大宗祠土地來源古文書,內容指由「陳綿隆 號出首承買」,時間為「光緒15年10月」,「址在北投庄中 街仔,東至通巷為界,西至世川兄田岸透菜園及護厝後,立



石為界、南至大路為界,北至家東交埕立石界及菜園下消溝 為界,四至界址明白」,是否即指本件系爭宗祠所在之土地 ?如是,則此陳綿隆號與系爭公業之關係為何?又該古文書 是否仍存在(如已不復存在,此文章之證據性質為何)?又 此係系爭公業設立前或設立後,或與系爭公業之設立無關? 是否與由陳結成、陳結屘等為發起人(設立人)有所矛盾? 另於另案被告有提出於明治34年陳氏宗祠向內北投社繳納租 粟證明(上有內北投社眾番公記),是否會影響系爭公業是 否已取得祀產而已成立與否之認定?
㈢、祀產建物部分:倘依原告所引用序言「時有九柱(八仙、山 仔腳、土能、基隆、楓樹湖、嗄嘮別、五柱、木土等)共同 出資…並公推安英公總攬其事」等,其意所旨為何(請指明 與祖譜之關係)?及與記有長仁公記、宅仁公記、綿隆公記 、興隆公記之分費用文書間之關係為何?又與系爭公業之關 係為何(是否影響前開設立人之認定)?倘該建物已於明治 43年由陳詠仁重建,並於民國40年始辦理第一次保存登記, 是否會影響是否為系爭公業成立時點及設立人之認定?㈣、設若35年選任管理人時之18人為各房份代表及管理人,則應 為各自主張之設立人依祖譜所示,應為何房份之代表人及管 理人(向前推演至明治4 年、40年或主張更早成立系爭公業 之在臺世祖為何)?
㈤、兩造應各依上開主張提出將各原告與系爭公業設立人之關係 圖,以畫列在同一張完整之族譜樹枝圖上為表示(被告則用 圖以表示原告非其主張設立人之派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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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