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陸拾貳萬伍仟玖佰肆
拾叁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伍萬伍仟肆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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