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52號
SLDV,104,重訴,52,20160427,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柒拾貳萬陸仟陸佰伍
拾肆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柒萬壹仟柒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1/1頁


參考資料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