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990號
SLDV,104,訴,990,2016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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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90號
原   告 李隆光 
      江再旺 
      江再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瑞釗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李協勝公
法定代理人 李文德 
訴訟代理人 李明智 
一、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
  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新北市淡水區淡鎮○○○0 號耕地租約承租人李清標(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㈡陳明是否追加李清標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原告。
 ㈢倘追加原告,應表明追加後最新訴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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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