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90號
原 告 李隆光
江再旺
江再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瑞釗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李協勝公
法定代理人 李文德
訴訟代理人 李明智
一、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
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新北市淡水區淡鎮○○○0 號耕地租約承租人李清標(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㈡陳明是否追加李清標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原告。
㈢倘追加原告,應表明追加後最新訴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