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永薦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蔡福山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76,3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538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
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