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784號
SLDV,104,訴,784,2016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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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永薦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蔡福山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76,3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538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
  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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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