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0號
原 告 陳良佐
陳永宗
陳允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筱茜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魏小嵐律師
被 告 黃寶釧
訴訟代理人 陳芬芬律師
林靜文律師
黃素貞
被 告 黃進龍
黃慶章
黃福來
黃阿欵
黃儀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素貞
被 告 張黃阿雲
訴訟代理人 張沛玲
被 告 黃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15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及第十項中關於「被告黃進龍、黃寶釧」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黃進龍、黃寶釧、黃福來、黃慶章」。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後附附表四中關於「被告黃進龍、黃寶釧」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黃進龍、黃寶釧、黃福來、黃慶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方蘭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