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650號
SLDV,104,訴,1650,2016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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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650號
原   告 江少傑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昭律師
被   告 劉鳳麟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蕭家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105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9年9月1日起受雇於香港商雅虎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雅虎公司),擔任搜尋 科技研發工程部資深工程師,負責軟體持續整合測試上線規 劃實作及網頁前端開發;自103年第三季起,原告因至被告 所屬團隊支援,被告逕自對原告之直屬主管陳永昌、許明彥 為不實指控,竟指摘原告「開天窗、怠忽職守、沒做事」云 云,並在公司考績會議中向各級主管再為上開指控,以致原 告於該年度第一季之考績低於平均。被告所為上開不實指控 ,足以引發直屬主管、老闆、同事對原告之工作能力有負面 印象,產生不信任之觀感,並使原告因遭公司依據工作規則 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使公司解雇原告,致原告受有損害。 因之,求為判命被告應賠償新台幣(下同)3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將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傳送至公司電子信箱(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二、被告則以:原告受指派在被告所屬團隊支援期間,本應於 104年3月31日前完成工作,原告卻因故未能依時限交付,致 全球相關專案工作因此遲延,被告於104年度第一季之內部 考核會議時,係據實陳述意見,並未有「開天窗、怠忽職守 、沒做事」等指控,況原告於該年度第一季所獲之考績評比 亦係achieve(達成),並無受有任何損害;至於原告事後 離職,與被告無關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本院卷第59~60頁):㈠、原告自99年9月1日起受僱於雅虎公司,任職搜尋科技研發工 程部資深工程師,負責軟體持續整合測試上線規劃實作及網 頁前端開發,並於104年9月18日離職。
㈡、被告自100年11月28日起受僱為雅虎公司,任職搜尋科技研



發工程部經理,負責管理部門相關事務。
㈢、原告於103年7月起(第三季)起受直屬主管即搜尋科技研發 工程部之資深經理陳永昌指派至被告劉鳳麟所屬團隊支援參 加專案至104年第一季,工作內容(下稱系爭專案)為:1. blue print migration子系統ANSWERS migration。2.CI/CD (軟體持續整合測試上線規劃實作)。
㈣、雅虎公司對於員工每季之考績等第為:miss(疏失)、occa ssional miss(偶而疏失)、achieve(任務達成)、 exceed(傑出)、great exceed(非常卓越)五等級,原告 於103年度第一季之考績為:「ACHIEVE」(達成)。㈤、原告於104年9月18日遭雅虎公司資遣,資遣理由為「不能勝 任工作」。
四、本件主要爭點應為:㈠被告是否曾於原告之直屬主管陳永昌 及資深工程師黃建偉、架構師劉勉志、總監許明彥前指摘原 告:『開天窗、怠忽職務、沒做事』等語?被告於103年度 雅虎公司年度第一季考績會議中,有無向公司主管為原告「 開天窗、不專業」、「要求原告公開104年第1季工作情況讓 大家知道其沒有做事」之指控?是否因此使原告之考績遭貶 低?㈡若被告確有為上開陳述,是否侵害原告之名譽?應否 負損害賠償之責任?茲分別說明如下。
五、原告無法證明被告確曾於原告之主管陳永昌、工程師黃建偉 、架構師劉勉志、總監許明彥前指摘原告:『開天窗、怠忽 職務、沒做事』等語;原告於103年度雅虎公司年度第一季 考績結果為:achieve(任務達成),並無因原告所主張情 事受有何明顯之不利益,並無證據證明原告之名譽受有損害 :
㈠、按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 失,行為具不法性,被害人受有損害外,尚須以行為人之不 法行為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 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1523號判例、98年度台上字第1452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於要旨參照);又言論自由為人民 之基本權利,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 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 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至 於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 尊嚴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固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 ,應力求其二者保障之平衡。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 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 受到貶損之虞(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要旨參



照)。原告主張被告於前開時地向他人陳述「『開天窗、怠 忽職務、沒做事』等語致侵害其當年度第一季考績以及名譽 權,為被告所否認,原告自應就被告有為上開不實陳述,侵 害其名譽之故意過失,以及雅虎公司有無對原告作出考績上 之不利處分,致其名譽受到貶損之虞等節負舉證責任。㈡、原告固主張其雖未能於104年3月份完成系爭專案所指派之工 作,然並非肇因於原告不專業、開天窗或能力不足,真實原 因係被告團隊之人力資源不足云云,並提出Ares Huang於 104年4月24日即考績會召開當天發送予其主管許明彥之電子 郵件英文、中文譯本等為證;然查,依據原告提出之許明彥 上開電子郵件,以及104年5月26日之會議錄音內容,固然顯 示被告與人事專員討論關於原告工作情形,並提及「開天窗 、不專業」等詞語,然查,兩造既均任職雅虎公司之搜尋科 技研發工程部,被告身為經理層級,因該專案對身為資深工 程師之原告參與過程有對其提供考核資訊之職責,是被告依 據其個別對原告於該專案之工作情形提供評價資訊予公司每 季之考核會議內為參酌,尚難認該提供資訊內容有誹謗原告 名譽或工作能力之惡意;而關於雅虎公司同一層級同事間工 作表現之比較,雖有良好與否五個考評等級,是否評等為最 高等級之exceed、great exceed,仍係用以激勵員工努力表 現並達成業績目的,此應為公司管理之必然結果,故原告於 該季所受考績結論縱非屬上開較優等級,且被告亦確有提供 上開意見予公司考績會議參酌,然最後之結論仍屬考績會議 所決議,尚難認被告所提供之考評意見確導致原告受有考評 不良之損害,況該季原告係獲得中上程度之「achieve(達 成任務)」等級之考績評比結果,尚難逕認因被告所為上開 考評而顯著使其受有不公平或顯著不利之影響;又被告縱有 為上開「開天窗、不專業」等用語,縱或於白話文觀之,有 較為直白、令人不愉快之感受,然衡以常情,其對話模式之 本意應在表明被告對原告在預定完成工作期限內未能完成預 定之工作內容,以及所提供之工作參與與被告原期待之品質 有所落差之個人主觀說詞,雖就考績等級觀之,原告所受評 比結果,並非獲得最優等級之正面評價,然被告既為系爭專 案之主導管理者,本應有評價、督促參與專案者及彙整、規 劃各參與者工作內容等主管權責,尚難認其對原告所為之職 務評價語詞,具有侵害其名譽或專業能力之故意與結果。故 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名譽權、使其考績受損云云,尚非足採 。
㈢、原告另主張:其於104年第一季期間,係同時肩負三個專案 ,其餘二個專案均已完成,系爭answers專案雖未能如期完



成,實係因另一專案CI/CD專案較具優先性,而原告乃先著 手CI/CD專案之執行,而另外被指派負責CI/CD專案之同事因 能力未能負責,導致原告需協助其完成CI/CD專案,故拖延 了系爭專案之如期完成,被告應理解此非可歸責原告云云; 然查,原告既不爭執系爭專案未能於公司所指定期限內完成 ,顯見被告以白話文之口語指摘原告未能如期完成任務一情 ,尚屬非虛;至於原告之未能完成系爭專案,是否涉及雅虎 公司人力資源之調配不當,抑或被告有無誤解原告之分散心 力在其他CI/CD專案上所致,此顯屬雅虎公司內部人事管理 、領導統禦與資源分配順序先後之權責,被告既負責系爭專 案之統整,自有督促管制參與專案之各層級工程師及其進度 ,而原告迄104年3月底時未將系爭專案answers程式完成, 被告對其所為之評述,寧屬本於系爭專案管制主管之論斷, 縱被告於考評會議中就其主管業務事項即關於系爭專案之執 行,就原告參與協助之部分,對其有所評述,顯係基於管理 職權所為,難認有出於侵害名譽之主觀犯意,至於公司內部 之專案優先性,以及人力調配如何配置,均屬雅虎公司之工 程部門協調與領導問題,本院尚難僅憑雙方各自對於公司專 案工作內容之主張,逕為片面之認定是否有分配專案與逾期 完成是否妥當之管理與考評疑義;換言之,被告是否對原告 為不公平之考評,仍屬雅虎公司內部對於主管或協同參與專 案者考評結論之內部救濟問題,被告所為上開語詞,客觀言 之,尚難認業已明顯侵害原告之名譽與專業能力,應堪認定 。
六、被告所為上開陳述,並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請求被告 負損害賠償之責任,並無理由:
被告所為上開陳述,既非基於侵害原告名譽所為,亦屬其就 主管事務之監督考核評述,自非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亦無 任何不法性,原告之當季考績,亦無因受該評述而有明顯之 不利影響;至於原告事後雖自雅虎公司離職,然原告之離職 ,尚無任何積極證據證明係因被告所為上開陳述所致,況原 告與雅虎公司間之勞動關係,係於104年9月18日終止,已經 距離原告主張爭議之第一季考評事宜逾半年之久,亦難認有 何因果關係存在;是亦難認原告之離職或遭雅虎公司資遣, 係因被告上開陳述所致,亦難認原告因此受有何損害,原告 請求被告損害賠償,非得准許。
七、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不實指摘,依民法第184條第l項前 段、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應賠償30萬元本息,並發送如 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以回復名譽,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 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調查,核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遂一審酌論述,併此敘明。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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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內容: │
│本人劉鳳麟,於2015年第一季時,罔顧江少傑先│
│生事先善意告知潛在人力配置風險,疏於管理軟│
│體專案時程及資源,以致上線時程延宕,並誣陷│
│江先生開天窗、不專業,並威嚇江先生本人將舉│
│證其怠工延宕情事,純屬子虛烏有,侵害江少傑
│先生的名譽權,並損害江先生2015年的第一季考│
│績,本人至感抱歉,特此公開道歉,為本人失言│
│逆行負起完全責任,保證永不再犯,恪遵公司守│
│則及國家法律,並呼籲公司同仁,尊重名譽權,│
│實事求是,評論公平公正公開,誠信處事,誤蹈│
│法網。 │
│道歉人 劉鳳麟
│ │
│ │
│Fello Yahoos, │
│ I humbly write this letter to express my│
│deepest apologies for my misconduct I was │
│involved in Q1,2015. I made a mistake │
│ignoring potential resource allocation │
│risks while at the same time being │
│totally oblivious to Don Chiang's( │
│chiagdo@yahoo-inc.com) friendly and │
│timely reminder of palpable resource │
│contention so that Search blueprint │




│migration Answers GA was delayed as a │
│result of my mismanagement; and │
│afterwards I framed Mr. Chiang for │
│intentionally procrastinating and │
│delaying Answer's GA, accused Mr. Chiang │
│of unprofessionalism, and even threatened │
│him that I would summon all co-workers on │
│the project to prove that Mr. Chiang did │
│nothing at all intentionally to put the │
│project in jeopardy. All the above are │
│false allegations Chiang's QPR in 2015 Q1 │
│.Hereby I apologize in public hopefully │
│to restore Mr. Chiang's reputation │
│with remorse. I sincerely petition │
│that all fellow Yahoos to honestly provide│
│turthful feedbacks according to the │
│only truth so that we respect each other │
│with professinalism and rate each other │
│with integrity; respect one another's │
│reputation; be open, fair, and righteous, │
│adhere to code for ethics at all time and │
│don't break the law above all. I will │
│undergo the due process and face the │
│consequences of my action as per company │
│rules and cicil laws. Rest assured that │
│the incident will not happen again. │
│ │
│My sincere apologies again, │
│ │
│Respectfully, │
│ │
│Jerry Li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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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