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247號
SLDV,104,訴,1247,2016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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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47號
上 訴 人 蘇聞謹 
被 上訴人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阿明 
被 上訴人 莊文仁 
      侯柏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 年3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2
項上訴聲明前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而後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則為
回復名譽請求權,應認係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故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500 元,合計應徵裁判費29,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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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