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4年度,96號
SLDV,104,消債清,96,2016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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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96號
債 務 人 蘇李兼
代 理 人 詹豐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 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 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 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同)第81 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8 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致 本院無從認定其每月收入及必要支出數額,前經本院於民國 104 年12月10日裁定限其於2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 15日送達債務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41頁) 。詎債務人迄未補正,經本院通知其於105 年3 月10日到庭 說明,且當場諭知債務人應於兩周內即同年月24日前補正上 開文件,然迄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自應駁回債務人清算 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2.提出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3.說明債務人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 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半 年水、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
4.說明債務人除已陳報之補助外,是否有其他定期領取相關社會 補助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 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財產目錄所載各公司最新變更事項 登記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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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