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16號
SLDV,104,建,16,2016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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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6號
上 訴 人 泉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泉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業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貳佰伍拾肆萬柒仟柒佰玖
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叁佰陸拾柒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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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泉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