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6號
上 訴 人 泉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泉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業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貳佰伍拾肆萬柒仟柒佰玖
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叁佰陸拾柒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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