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88號
原 告 高仁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文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邱
昀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2 月2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壹仟零肆拾柒萬肆仟肆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拾伍萬陸仟叁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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