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487號
SLDV,103,重訴,487,2016042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87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楊開倫
法定代理人 楊明順 
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律師
被   告 尤麗梅 
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被   告 楊正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5 月2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同年月17日前提出綜合辯論意旨狀,併表明不爭執與爭執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