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陳宇琦
被 上訴人 官邸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季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
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年3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3月29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憑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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