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0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徐翔裕
鄭捷
被 告 廖雪梅
陳煜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被 告 葉基田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詠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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