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90號
SLDV,102,建,90,2016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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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和鑫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笛嘉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
裁判費9 萬6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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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鑫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笛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