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26號
SLDM,105,附民,26,2016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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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劉志強
      周貴芬
被   告 温之韻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訴字320 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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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