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銘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銘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銘福因犯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銘福先後犯如附表所示之業務過失傷害等案 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 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 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 當,依上開說明,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