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大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5 年度聲沒字第8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CATH KIDSTON」商標之手機保護殼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記名標章權或 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 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 偵字第14916 號被告劉大成違反商標法案經不起訴處分,所 查扣之仿冒「CATH KIDSTON」手機保護殼1 個(該署104 年 度保管字第5896號)係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 明文。此項沒收,乃絕對沒收原則之規定,除證明已滅失者 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有無查扣,均應予以沒收(最高法 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2 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被告劉大成本件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認罪嫌不足,而以104 年度偵字第14916 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查扣之仿冒「CATH KIDSTON 」商標之手機保護殼1 個,為侵害英商凱斯金斯頓 有限公司商標權之商品,有唐朝知識產權有限公司鑑定報告 書(偵卷第18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 偵卷第17頁)、蒐證照片8 張(偵卷第25至28頁)附卷可參 ,足認上開扣案物應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 ,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應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予 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俊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